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

本文已影响1.61W人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坚持“房住不炒”的决心非常坚定,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推出房地产税,补上这块制度的短板的客观环境也越来越成熟。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1

征税对象: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纳税人: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试点地区:将由国务院视情况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将由国务院制定试点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试点期限:五年(自前述的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与现行的房产税制度有何不同

根据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于个人住房,一直以来,除了上海和重庆两个试点地区的个人住房按照相应的规则缴纳房产税外(同时有相应的免税规定),其他地区的个人住房一直是免征房产税的。而根据《决定》,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将居住用房产也纳入征税范围。

与现行的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制度有何不同

早在2011年,上海、重庆两地已作为改革试点,率先实行了房产税对个人住房的征收。尽管如此,这两地的房产税征税对象并非所有个人住房。如上海,仅对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征税;而重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独栋商品住宅、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某些住宅等。重庆、上海的试点政策如下表所示。此次的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是否涵盖所有存量住房,有待各地政府进一步发布实施规则。

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政策概要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

资料来源:沪府发[2011]3号、沪财发[2020]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17]311号

对试点政策的展望

虽然《决定》未披露更多细节,但结合现行重庆、上海的试点政策,国务院即将出台的房地产税试点办法中可能将涵盖关于房地产税的试点地区、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及优惠等更多具体内容。其中,具体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等,各试点地区或将结合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等实施差异化政策。

此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信号一出,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对其中的部分问题予以了讨论。当然,具体实施方案仍有待相关部门出台政策予以确定。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2

在我国,房地产税并不是个新鲜事物,国家和地方相关方面曾展开数十年的政策探索。

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就规定了缴纳房产税的义务,而个人的非营业用房则免征房产税。2011年,上海和重庆开始试点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二者政策框架较为类似,均关注增量房、设定较大免征范围、实行较低税率,等等。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 第2张

因为重在“制度破冰”,试点地区的房产税缴纳规模不大,对市场影响也较小。此后,房地产税的改革并没有明显的推进。

在前述专家看来,对于一个现代化国家而言,房地产税的全面推出是长期完善住房制度设计、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必选项,核心问题根本不在于要不要推出,而在于何时推出、如何推出以及如何完善制度设计。

2018年以来,不论是经贸摩擦的外部冲击还是疫情黑天鹅,我国均未大幅放水,也未明显放松地产调控,反而企业三道红线、政府土地集中供应、银行信贷约束管理等举措陆续出台,长效机制正在有条不紊建立。

不难看出,中央坚持“房住不炒”的决心非常坚定,并且在方向上一步步由“堵”到“疏”,开始积极鼓励扩大供给,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从根本上寻求房地产市场错配问题的解决之道。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 第3张

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随着我国存量住房的数目和商品化、市场化不断提高,推出房地产税,补上这块制度的短板的客观环境也越来越成熟。

2020年12月,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人民日报》上撰文《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要求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2021年4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更释放了重要信号。本次会议提出“调结构、促改革、稳就业和控通胀”,要“精准实施宏观政策,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这就意味着,随着疫情逐渐稳定和社会经济企稳,政策层面已经迎来“从非常态向常态化回归”的转折。

接近住建部的行业人士认为,5月份四部门在京召开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正是落实“要用好稳增长压力较小的窗口期,凝神聚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思路的一个重要表现,而仅有部分城市的负责同志参与,充分体现了“分步推进”的政策思路。

相关内容

热门精选